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内幕
- 时间:
- 浏览:73
- 来源:白酒网
【白酒网】如今这桩公案刑事两审及民事赔偿一审均已结束,也提供了更多细节还原事件来龙去脉。
四年半前,上市酒企酒鬼酒(000799.SZ)亿元异地存款离奇失踪;如今这桩公案刑事两审及民事赔偿一审均已结束,也提供了更多细节还原事件来龙去脉。
2013年末,酒鬼酒公告称,其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业银行浙江省杭州市华丰路支行(下称农行华丰路支行)活期结算账户1亿元现金被盗取。上市公司随后报案,警方介入后以合同诈骗展开调查。但当事人各执一词。
“在这个以资金促销的链条中,各方都能获得各自利益,这原本是借款协议,最终却被定性为诈骗。”2018年6月5日,南京人罗光在狱中写下民事诉讼的答辩材料,仍然不承认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时,他因为卷入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已经在狱中被关四年有余;此前的刑事判决结果意味着还有九年的牢狱时光等待着他。
罗光曾是南京金亚樽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年63岁,退休之前是南京烟酒公司的高层,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相识多年。2013年底,他以资金掮客的身份,与酒鬼酒供销公司总经理郝刚,协商资金合作。
记者调查了解到,这种合作通常涉及四方主体,分别是资金方、中介方、贴息方(即实际的资金使用方)、银行。具体来说,酒企把富余的资金拿出来放贷,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中介方牵线搭桥,赚取中介费;贴息方多是需要资金的民企、私企老板,承担最终利息成本;银行完成账户开立,以此完成存款任务。 这样的业务链条看上去可谓是共赢,但其中藏匿着诸多风险。据一位酒企法务人士透露,大部分大酒企都是上市公司,每年都会看到账面有上亿元资金不明去向,酒企要对这部分“失踪”存款计提坏账准备。“十有八九是因为这种资金生意受损”。
酒鬼酒总公司位于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在中国白酒行业中,以“洞藏文化酒”的首创者自居,2017年净利润为1.76亿元,是当地纳税大户。
从身份上看,罗光是最清楚事件前因后果的人。据其供述,他分别与资金方(酒鬼酒供销公司)、贴息方(杭州皎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满江和浙江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沛铭)签订“背靠背”协议,形成了“酒鬼酒供销公司-罗光-贴息方”的合同链。
最终,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寿满江支付的1245万元“砍头息”,年化收益约13%,这显然远远高于普通的定期存款利息回报。另外,链条上的多个中间人总共从贴息方获得了好处费2870万元,因此贴息方实际的融资成本超过年化40%。
罗光等人强调,酒鬼酒供销公司对于资金要从银行账户转出是知情的,但是碍于母公司酒鬼酒是上市公司,要隐蔽操作,所以不直接出面与资金需求方接触。贴息方自己想办法把资金转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在酒鬼酒供销公司客观配合下实施的。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湘西中院)以及湖南高院的两审都没有采纳这种说法。刑事二审判决书表示,寿满江等六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犯诈骗罪,主犯寿满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酒鬼酒供销公司方面无人获刑,也无人出庭;辩方律师和被告要求酒鬼酒相关人士出庭作证时,称湖南高院以“公诉人员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并经控辩双方质证”为由,认定程序合法。截至发稿时,酒鬼酒没有回应记者的采访函。
酒鬼酒供销公司进一步向农行华丰路支行以及寿满江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诉求也得到法院支持。2018年8月9日,湘西中院认定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在过错导致酒鬼酒资金损失,要求农行华丰路支行支付5933.67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等五人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对此提出异议。“这份判决的事实认定违背客观事实,对酒鬼酒供销公司自身的过错及责任未予查清,我们已经向湖南省高院提交上诉。”
从湘西存到杭州的1亿元
四年多过去了,酒鬼酒亿元存款案从刑事庭再到民事庭,至今没有尘埃落定。
根据刑事一审和二审判决书,2013年10月,罗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总经理联系,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协议。接近农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罗光在其中扮演资金掮客角色,由他来找到资金需求方(贴息方)寿满江和陈沛铭等人。表面上是酒企用存款促进高端酒销售,实质上是高息放贷,购买白酒的钱是贴息方支付的部分利息,利息直接以“砍头息”的形式支付。
寿满江和陈沛铭都是浙江人,书证显示,寿的皎然公司和陈的世隆公司在案发前2012年度都无经营活动、无利润、处于亏损状态。证人证言显示,前者的公司是空壳公司;后者在黑龙江有“中央红危楼改造”项目,但陈未实际出资,直到获得本案中的1500万元才汇款,并利用这笔钱反复转账,做大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两人还都有犯罪前科,都曾被叛过无期徒刑,这也成为后续量刑从严的依据。
不过陈沛铭的爱人李艳彬对记者表示,陈沛铭在杭州有进口红酒代理生意,在浙江富阳做瓷砖批发零售,收入比较可观。虽然世隆公司账上无钱,但是陈的许多资产都在李艳彬名下,这并不代表陈无经济实力。
另一边,罗光与寿满江签署《一年企业存款协议书》,约定1亿元资金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定期存一年,寿满江支付19.4%的贴息,包含给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利息和罗光的中介费。届此,寿满江与他的合作伙伴陈沛铭成为贴息方。
贴息方的目的是通过支付高额利息使用这笔资金。可资金存入对公的结算账户中,如何转出供贴息方使用呢?本案的这个环节生出了很多枝节。
两份刑事判决书表明,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务人员赵岚前往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当时公司法人代表夏心国未到场,赵岚以授权方式开户。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与夏心国预约后,于同年12月4日,和客户经理厉佳敏前往长沙,与夏心国面签开户《授权委托书》。然而当天,夏心国称公章不在公司无法盖章,后续将派专人携章到杭州盖。
湘西中院查明,12月4日晚,寿满光等人也来到长沙,向方振当面咨询酒鬼酒供销公司资金委托银行理财方式的可行性。方振表示,正规理财模式下,资金要上缴浙江省分行,寿满江等人无法转出使用;如果用“非正常理财模式”,银行无法出具凭证。酒鬼酒供销公司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没有凭证的话,这笔资金支出无法通过审计。
最终,寿满江和陈沛铭提出,将定期存款改为活期存款,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务律师请示领导后,也同意这个方案。其中,定期改活期的利息差由罗光先垫付。为此,酒鬼酒供销公司(甲方)与罗光(乙方)签署了一份修订协议,详细约定了1亿元存款的划款步骤和条件,以及贴息方支付利息的步骤:
首先,开户后五日内,乙方需要先一次性将355万元利息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在指定账户中存入3500万元;这时乙方再一次性将600万元购酒货款,以及定期转活期息差款290万元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再将6500万元转入指定账户。由此可见,酒鬼酒供销公司并非在进行单纯的银行存款,而是为了从贴息方获得高息回报。
罗光的供述提及,除此之外,酒鬼酒供销公司还做出其他的口头承诺,即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信提示,“这是为了对上市公司隐蔽起见”。后续,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实际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接下来,贴息方为了转出资金,上演了“偷盖公章”的一幕,这也成为法院定性诈骗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湖南高院认定,寿满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银行职员、偷盖酒鬼酒供销公司印章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欺骗手段,从农行华丰路支行转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存款1亿元,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但是寿满光等人声称,酒鬼酒供销公司给予了客观配合,对于这些也知情并默许。
印章怎么会出现在杭州,最后被盗走偷盖呢?按照刑事判决书的说法,2013年12月9日,为了完善开户手续,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人员赵岚携带公司行政公章、财务章、夏心国姓名章到杭州。
12月10日,寿满江、陈沛铭、罗光邀请赵岚到西湖游玩,由寿满江女朋友蒋晶陪同,并以景区人多不方便为由,让赵岚把包留在陈沛铭车上,而包内有全套印章。
寿满江从车中将赵岚手提包内装有印鉴的透明塑料袋拿出,赶往农行华丰路支行,与本案中牵线农行方振的另一名中介、浙江上虞人唐红星会合,在唐准备好的《购买凭证委托书》上盖章。唐红星持《购买凭证委托书》到农行华丰路支行柜台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该申请书是由银行签发的凭证,要通过企业预留银行签章办理,可用于转账汇款。
这期间有一个插曲,即农行柜员沈爱华审核《购买凭证委托书》时,被行内会计主管电话告知,酒鬼酒供销公司开户的《授权委托书》还没上交,不能售卖《结算业务申请书》。她的上司方振得知后,对沈爱华说《授权委托书》已经面签,公章下午会来盖。于是,沈爱华将《结算业务申请书》(一本25份)出售给唐红星。唐红星将其交给寿满江盖上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随后,寿满江返回,将印章放回赵岚包内。
12月11日至13日,唐红星填写了《结算业务申请书》,持加盖酒鬼酒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电汇凭证到银行办理转账,以付“材料款”的名义要求将1亿元资金分三笔以电汇加急的方式全部转入寿满江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和农行杭州某支行的账户。
“在这个结算账户中,预留印鉴是代表存款人发出支付指令的惟一有效凭据。谁控制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谁就掌握了银行账户存款的支配权。”一位接近农行人士向记者表示,“酒鬼酒供销公司疏于对公司印鉴管理,丧失对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控制,才是导致款项被转走的根本原因。”
寿满江按照前述罗光与酒鬼酒方面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先向酒鬼酒供销公司支付355万元存贷款利息差额,在11日收到第一笔3500万元资金时,又向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湘西分行账户转款890万元(定期转活期利息差290万元、购酒货款600万元)。
至于1亿元的处置,寿满江向罗光返还垫付利息差355万元、支付中介费695万元,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转给中间人卓铭1600万元、支付卓铭方面另外三人中介费380万元,支付唐红星好处费25万元,还转给蒋晶65万元。剩余资金3255万元(含陈沛铭转回的1100万元),寿满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债务以及个人使用。
陈沛铭拿到3900万元后,转回寿满江1100万元,付给唐红星中介费120万元,另外转款50万元至方振弟弟方振华的农行账户。转往牡丹江合发置业公司1500万元,剩余1130万元用于个人其他用途。
这一番操作下来,除了给酒鬼酒供销公司的1245万元砍头息,两个贴息方还总共支付链条上的各个中间人高达2870元的好处费,两人实际到手5885万元。
一张对账单打乱了所有人的计划。2014年1月6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农行邮寄的对账单,发现账户存款只剩1176.03元。但是前述接近农行人士反映,酒鬼酒供销公司方面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和罗光等人协商,能否先用假的对账单应付审计,把1亿元先转回账户,用银行打印的真实对账单替换之前的假对账单,之后再转出去使用。
但是商谈无果,几天后寿满江等人未能还款。1月10日,酒鬼酒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拖延了18天后上市公司发布“资金被盗”公告;后随着公安机关侦查深入,酒鬼酒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将案件性质修正为诈骗。
湖南高院对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显示,经过追缴,侦查机关扣押赃款2330.04万元、追回酒价值558.29万元、公诉机关扣押赃款433万元退还被害人,还有5933.67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刑事审判落定后,酒鬼酒供销公司发起民事诉讼,认为农行华丰路支行与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等人共同侵权,方振等华丰路支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协助其他被告,存在操作违规,要求农行华丰路支行向酒鬼酒供销公司商誉受损而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7.73万元等。最终,法院给出了前述审理结果。
是合同诈骗,还是酒企账外放贷?
按照被告的说法,这原本是一次民间借贷,却被认定为诈骗,并为他们招来牢狱之灾。这起案件究竟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决定了各方的责任分配。
这起案件发生的2013年底,中国国内的白酒企业净利润下滑,销售压力日益增长。不过由于行业特性,大部分酒企依然手握充裕的现金流。“购酒+借款+贴息”的资金生意,是白酒行业公开的秘密,大小酒企皆有涉足。酒鬼酒这起案件正是这类业务的缩影。
为了规避合规风险,便于操作,酒企介入这类资金生意时,母公司通常不会现身,多由旗下投资子公司、贸易子公司、销售子公司等出面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更容易处理和掩饰。此案中,酒鬼酒上市公司也不是当事人,原告是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中介方罗光的说法,他先与酒厂接触,再与借款企业相识。2013年10月,罗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总经理郝刚达成“异地存款销酒”共识,签订合同。但是记者发现,这份最初的合同如何约定酒鬼酒与罗光两方的权利义务,酒鬼酒的真实意图是什么,刑事和民事判决书都没有着墨。
罗光解释,与酒鬼酒达成协议后,他先找到江苏省一个资金需求方贴息未果,又转至杭州与潜在的贴息方卓铭接触。罗与卓铭没有谈拢,但是经其介绍认识了寿满江。寿满江和陈沛铭之间又因融资需求相识,陈沛铭经中介唐红星认识方振。
与大部分酒企的做法一致,为了避免“连带责任”,酒鬼酒供销公司没有与贴息方直接签约,而是罗光出面寻找借款方,确定贴息细节,所以就形成了“酒厂-罗光-贴息方”合作链条。
同时,为了避免“高息揽储”的嫌疑,酒鬼酒供销公司与银行之间是正常的存款业务关系。据罗光解释,酒厂只正常存款,通过中介方确认收益,并承诺不提前支取,但是不过问资金如何划给贴息方。贴息方要通过个人运作取出存款使用。
湖南高院查明,在12月5日,罗光向酒鬼酒供销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身份时,称陈沛铭是银行理财经理;而假冒银行人员身份也成了被告“诈骗”的证据。但是,罗光在供述材料中阐明,在这样的“介绍”之后,罗光就告知了陈沛铭作为贴息方的真实身份,而且在当天的饭局中,寿满江和陈沛铭也都公开了身份。如此“介绍”是出于和酒鬼酒供销公司的事先约定,同样是为了避免连带责任。
酒鬼酒供销公司方面也存在诸多疑点,比如在公章的问题上,有隐瞒嫌疑。方振与同事到长沙找夏心国面签授权书当天,夏心国称单位公章未在公司内,要求之后派人把公章送往杭州补盖,才有了赵岚赴杭送章一事。而农行方面出示证据显示,当天单位公章正在公司内——那天公司还用同一枚编号的公章与罗光签订了合同。
“各方都是心照不宣,暗中配合。”罗光和寿满江等人表示,酒鬼酒供销公司对于资金要转出是知情的,如果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人员不携带全套印章,没有承诺不提前支取,这个业务无法完成。
酒鬼酒供销公司主动放弃诸多风控措施,也能侧面印证被告的说法。前述接近农行人士向记者表示,酒鬼酒供销公司一反常态,在开户时主动放弃支付密码器和电子余额对账、网上银行对账等电子商务功能,也没有开通目前为保证存款安全普遍采用的短信提醒业务,因此预留印鉴成为了惟一有效凭据。
上述的做法在酒企这类资金生意中十分常见。记者获得的一家上市酒企内部合同显示,中介方与贴息方签署协议,中介方不得提前支取未到期存款,如需提前支取,需经贴息方同意。
罗光在供述材料中辩称,许多细节都可以证明,这个资金链条背后是借款协议。首先,酒鬼酒供销公司获得的收益超过年化10%,远高于银行能给的储蓄利息,这并非揽储协议。其次,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取利息的方式是“砍头息”,即按合同先收到利息再存款。“资金往来顺序证明,这是‘借款协议’的典型特征。”
酒企行业这种灰色资金生意中,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原因就在于链条无法阳光化,各方之间难以有效制约。前述酒企法务人士表示,该链条存在许多风险点,其所在单位曾经遇到过借款企业经营失败,资金没能顺利回流至银行账户,以及银行内部人士卷款逃匿的情况。“各方愿意铤而走险,主要看中了其中的丰厚报酬。如果运作顺利,资金方、中介方、贴息方和银行都能受益。”
可是一旦出现差池,各方都难以交待。据记者了解,近几年尤其是大型酒企已经放弃这种灰色资金生意,更多通过正规投资的形式消化富余现金流。只不过仍有许多旧案尚未有定论。
银行是否担责?
民事诉讼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农行以及原支行行长方振是否构成侵权。酒鬼酒供销公司在起诉书中将农行华丰路支行列为第一被告,主要损失也向该行索赔。但是银行方面认为,酒厂为配合贴息方方便使用资金,放弃对存款的安全防范,才是案发的根本原因。同时,农行强调,方振等员工办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均符合人民银行规定;方振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酒鬼酒供销公司的指控不成立。
根据起诉书,酒鬼酒供销公司列举了农行华丰路支行的侵权行为:方振身利用其行长身份、职权以及熟知银行业务的能力,积极出谋划策;方振以及行内职员曹丹明知酒鬼酒供销公司员工赵岚未持有《授权委托书》,依旧为酒鬼酒供销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柜员沈爱华在明知唐红星并非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人员情况下,出售了《结算业务申请书》;方振还在此过程中指令沈爱华“我们只认章不认人,只要章对,我们就办理”。农行华丰路支行严重违反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振利用职务便利,积极帮助资金方等人修改对账单邮寄地址。
该事件与银行相关的步骤有三个,分别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环节、出售凭证环节和资金划付环节。农行方面表示,相关流程全都符合规定。
关于开立账户的要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授权他人办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农行华丰路支行于(2013年)11月29日,为酒鬼酒供销公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完全符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规范要求。”农行的证据显示,当天赵岚提交了必要开户材料,还提交了由酒鬼酒供销公司盖章、夏心国签字的《授权书》,以及夏心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自己的身份证。
湘西中院对这个事实认定的依据,来自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邮件形式下发的《风险提示》。农行方面认为,这个要求并不具有强制效力,只是加强管理的内部要求,不能就此认定“手续不完备”。“对以委托授权方式开户的客户实行上门面签,是答辩人(银行)内部自行实施的风险防范措施,并非账户开立的前提条件。”
出售凭证的过程如前文所述,刑事一审判决认定,农行华丰路支行是在没收到《授权书》,且方振告知沈爱华酒鬼酒供销公司下午会来盖章的情况下完成。农行方面在答辩状中表示,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金融机构对领购重要空白凭证的审核范围仅有两个方面:一是审查领用单填写内容是否正确;二是核对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由于唐红星提交的《购买凭证委托书》盖有真实印鉴,银行予以出售。沈爱华是依法依规办理业务,并不是听从方振的某种指令违规操作。“并且方振对华丰路支行柜面业务的办理无法干预。”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民事诉讼起诉书中提到,沈爱华明知唐红星不是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认章不认人”原则,出售凭证。但是,农行方面表示,赵岚办理开户手续时和唐红星在一起,赵岚申请开户时还将原告的公章交给唐红星加盖。所以,农行认为,沈爱华有理由相信唐红星是酒鬼酒供销公司人员。
其次,在资金划付环节,农行对记者解释,针对唐红星发起的汇款业务,需要银行在受理汇兑凭证时审查三点:一是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二是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三是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其中,工作人员核对了唐红星三次提交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填制要素和印鉴都没有问题。
除此之外,农行华丰路支行提供的报告显示,该行对酒鬼酒供销公司在该行账户,自2013年12月9日至13日期间发生的大额交易,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
至于方振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范畴,农行的律师回应,虽然方振曾对外地企业开户及结算流程、银行理财方案、款项未转出原因等问题接受过咨询或答复,但这些只是根据专业经验作出的,并不是利用职权提供帮助的行为。另外,根据刑事判决认定,方振在开户环节、购买电汇凭证环节在现场出现过。律师对此表示,即使如此,方振并未利用行长身份强行要求柜员办理,而是让客户经理厉佳敏把面签的有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拿给柜员看,以说明酒鬼酒供销公司办理出售电汇凭证业务手续齐全。
然而,方振仍然存在一系列其行长身份冲突行为,即客观上为罗光等人动用酒鬼酒公司资金提供了便利。贴息方陈沛铭曾在2013年11月7日和12月9日,以出借名义向方振转账共150万元。法院没有对此明确定性。有律师对记者评价道,虽然方振表示已经基本归还,且辩称这是借款并非分赃,但此行为不利于方振的自我辩护。
据记者了解,从刑事诉讼到民事诉讼阶段,农行华丰路支行除了对法院的事实认定表示异议,还一直认为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起诉存在大量程序问题,尤其是关于管辖权的质疑贯穿诉讼始终。
其实账户开立之初,双方早已约定过管辖权问题。两方签订的《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若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农行华丰路之后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农行认为对方的起诉违反该约定,起诉应予以驳回。
然而,管辖裁定书是支持酒鬼酒供销公司一方的。湖南高院认为,湖南省吉首市属于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湘西中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另有刑事案件律师对记者表示,该案存在重复救济的疑点。在刑事审判中,湖南省高院判定“犯罪所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其它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随后,酒鬼酒供销公司就同一事实对刑事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对同一权利提出两次公权救济,有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嫌疑。
多位银行人士表示,农行华丰路支行确实存在经营不够审慎的问题。一位股份制银行对公账户管理人士向记者解释,一般异地企业来本行开户,银行需要提高警惕,若该企业在银行所在地没有任何业务,甚至在当地未曾开户,银行必须严格尽职调查这家企业的背景。虽然银行通常不会拒绝开户申请,但是有必要确认企业的开户意图,密切关注账户动向。
这位人士进一步表示,此案里的账户涉及金额1亿元,这对于哪怕是东部省份的支行而言,也是不小的数字。他举例,在面对转账申请时,虽然银行秉持“认章不认人”的原则,但是最审慎的做法是由柜员向账户所有企业致电,确认持章人士系公司财务人员,再进行操作。“虽然这个确认步骤不是必要条件和银行的义务,但是它可以令操作过程减少很多风险。”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