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亿元资金案”民案宣判 银行不服判决将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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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网】杭州8月16日电 “酒鬼酒亿元资金案”民事一审结果日前公布。9日,湖南湘西中院就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诉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下称银行)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银行向酒鬼酒公司赔付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连带承担利息损失。中新网了解到,对于该判决结果,银行方面已表示不服判决,将依法进行上诉。
发生于5年前的“酒鬼酒亿元资金案”曾轰动一时,也一直备受外界关注。
回顾该事件,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发布公告称子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活期结算账户1亿元资金被盗取,同一嫌疑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分三次转取1亿元。湘西检察院指控罗光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信任,然后盗盖印章将1亿元存款非法转出并占有。而多名被告人则称,该案实为各方利用“购酒+借款+贴息”模式达成的“非阳光”借贷生意。
在民事一审判决前,湖南高院已对“酒鬼酒亿元资金案”作出刑事终审判决,判6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对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酒鬼酒供销公司此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等被告人及银行赔偿经济损失约9248万元。
湘西中院作出的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判决银行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驳回原告酒鬼酒供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186.65元,由银行承担450000元,原告酒鬼酒供销公司承担54186.65元。
判决作出后,酒鬼酒已于14日晚发布公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进展。13日,湘西中院派出人员前往银行送达一审判决书,银行方面则再次表达对湘西中院管辖本案的异议并拒收判决书,湘西中院采用留置方式送达。
据悉,管辖权一直是银行方面的异议所在。其认为,该行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如发生争议,由杭州法院管辖。银行方面已在开庭前及庭审中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
而关于民事一审判决结果,据了解,银行方面已表示“强烈不服,将依法进行上诉”。
银行认为,判决对事件的定性存在根本性错误。酒鬼酒供销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只是一般结算账户,在先收取高利后再将资金从湖南转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没有出具过银行存单,资金随时可以转出,酒鬼酒供销公司与借款人在银行仅是办理了一个转帐结算行为。民事一审判决却将酒鬼酒事件定性为“存款被盗”,不仅与刑事二审判决认定的“诈骗”不一致,而且以此为基础撇清相关方过错及责任,把风险转嫁给了银行。
同时,银行方面指出,民事一审判决对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没有查清。如事件中所谓“购酒存款”真实性未查清,如果是正常的销酒行为,应当约定购买多少瓶、多少箱、单价多少,至今相关方没有提供原始的发货单、仓储单、提货单等凭证。又如判决对借款人与酒鬼酒供销公司人员之间的可疑资金往来、对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取的1245万元非法融资高利去向、对实际追回款项金额等均未查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在外界也引发着持续关注。包括银行提出的“‘购酒存款’真实性”等问题,以及“企业为何开户时主动放弃安全保障服务”“事发后为何企业先找罗光等被告协商还款”等疑问,此前亦是多方关注的焦点。
对于民事一审判决结果,银行方面还认为其存在忽略了相关方过错及责任,判决依据的事实与刑事判决有不一致内容,证据采纳存在选择性问题等。据了解,该行将就民事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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