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杜康董事长被判损害商誉罪,免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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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杜康董事长被判损害商誉罪,免刑事处罚!背后是多年商标纷争
【白酒网】3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8名被告人中,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西杜康集团”)董事长张红军也列入其中。根据判决结果,张红军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起损害商誉案源起陕西杜康集团与另一酒企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洛阳杜康公司”)的相关诉讼,张红军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指使他人在网上发布影响洛阳杜康公司商誉的文章。记者从天眼查获悉,陕西杜康集团参股的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公司”)与洛阳杜康公司在全国多地有多起关联纠纷,包括侵害商标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陕西杜康曾就伊川“杜康”商标提无效申请,后诉“商评委”败诉
杜康是我国古代传说中的“酿酒始祖”。记者从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获悉,2002年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改制成立,在董事长张红军带领下,酒业公司在保留原始古老酿造工艺的基础上投入巨资对原厂进行改造。经过多年发展,白水杜康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称号。
2019年1月25日,陕西杜康集团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案一审判决书公开。陕西杜康公司针对洛阳杜康公司参股的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伊川杜康公司”)申请的第33类“杜康”商标,向商评委申请该商标无效宣告。根据商评委作出的裁定,陕西杜康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前述杜康商标得以维持,使用范围以酒(饮料)等为主。
陕西杜康公司在起诉时称,其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之一,商评委未考虑“杜康”商标的形成历史和发展环境,对第三人——伊川杜康公司的恶意抢注的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环境。另外,其一直严格遵守多部委协调结果,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中加注“白水”字样,以便广大消费者区分产品来源,第三人违背多部委协调,不但不在产品中加注自己产地,反而故意恶意抢注不具备显著性的“杜康”商标,故意制造混淆,滥用商标权利。据此,陕西杜康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
对此,商评委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作出程序合法。第三人表示,同意被诉裁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2015年5月11日,诉争商标经被告商评委作出的32455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被告在第32455号裁定中认定,第三人证据可以证明“杜康”酒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杜康虽具有与白酒相关联的含义,但第三人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在白酒商品上的“杜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备了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基于上述原因,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维持。第32455号裁定已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行政裁决系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即具有约束力和确定力。由查明事实可知,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新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基于相同理由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陕西杜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陕西杜康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个“杜康”系列商标曾共存,引发多起诉讼
根据天眼查信息,白水杜康公司与洛阳杜康公司曾有在全国多地有包括侵害商标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在内的多起纠纷。
白水杜康公司与洛阳杜康公司曾有多起法律纠纷。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白水杜康公司、洛阳杜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被告白水杜康公司在上诉时提到了“杜康”商标的历史渊源。“杜康”商标的注册是在商标法尚不完善时,经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后,决定由伊川县杜康酒厂申请注册,白水县杜康酒厂及另一杜康酒厂共同无偿使用。三家签订了《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同意白水县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该协议在注册有效期内有效。白水县杜康酒厂及后继的白水杜康公司一直在有效使用杜康商标。伊川杜康公司仅为该商标的继受取得人,其取得的并非完整的商标权。“杜康”“白水杜康”等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几十年,消费者也形成了通过“企业名称”对杜康品牌进行市场细分和区分的习惯。
洛阳杜康公司则称,白水杜康公司从未成为涉案的“杜康”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不存在商标权共有关系。伊川县杜康酒厂与白水县杜康酒厂在1983年签订过关于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的许可协议,但90年代合同到期,双方就许可合同继续执行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签订一方白水县杜康酒厂于2002年5月6日已破产,主体资格灭失。白水杜康公司是于2013年3月成立的新公司,并非当时签订许可协议的主体,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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