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求助|重庆合川某商户被诉售卖“三无”散装白酒 遭打假人10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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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酒灌装进陶罐被认定为“三无产品” 两次诉讼均败诉
2021年4月,李强收到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正是当时买酒的客人谢光华(化名)。诉状上,谢光华称李强卖的白酒是“三无产品”,要求李强退回6360元的货款,并赔偿货款的10倍——63600元。
据李强回忆,2021年2月27日,谢光华一行两人来到店里询问买酒的事宜,“当时店里有瓶装酒也有散装酒,就问他要哪种,他说要散装酒,当即就订了20斤散装白酒,并让我帮他用瓶子装好,他好携带。”
李强(化名)用来分装白酒的陶罐瓶。
随后,李强按照谢光华的要求,提供了自备的土制陶罐进行灌装。次日,谢光华到店取货。两个月后,谢光华以白酒包装没有显示出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为由,将李强的企业告上法庭。
合川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书还显示:从原告提供的视频内容来看,被告系销售的预包装商品,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尽到《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
因此, 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重庆坤霖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6360元;并赔偿原告10倍的货款,也就是63600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李强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的企业向谢光华销售的不是三无产品,而是有着正规进货渠道和检验资质的,本地产的自酿散装白酒。庭审中,李强提交了白酒生产厂家——合川区十塘酒厂的销售单,以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白酒质量完全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同时也证明产品的出厂地。”李强说。
并且,李强还认为谢光华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消费者的举动, “在法庭上我才知道他来取货那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了全过程,这哪像一个正常消费者会做的事?”李强说, 自己是被职业打假人“碰瓷”了,“而且谢光华在整个重庆起诉有关食品纠纷的案件达到上百起,他就是一个典型的职业打假人,他这种行为,我认为是诈骗。”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李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李强颇有些激动地表示,自己企业的销售行为,顶多就是在产品上没有备注相关信息,如果真是违法了,愿意接受监管部门处罚,但不会向职业打假人妥协,“肯定会一直上诉,如果还是败诉,就准备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同一打假人名下有283份判决文书 曾多次主动撤诉
封面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谢光华名下多达283份判决文书,涉及对超市、副食店等商家发起了89项起诉,其中,有82个案子谢光华曾主动撤诉。
谢光华针对重庆石柱某茶叶经营商户的起诉,过程与李强的情况极为相似。封面新闻联系到石柱某茶叶经营户周庭伟(化名),他介绍说, 当时卖给谢光华总价为6000元的散装茶叶,也是应谢的要求进行了再包装,便被谢光华以销售“三无产品”为由告上法庭。
周庭伟得到判决结果和李强一模一样,法院认定,再包装出售的茶叶为散装食品,同样应当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各种相关信息, 周庭伟败诉,退还茶叶货款以及做出10倍赔偿。
“这事对我造成了很大影响,因为不赔款法院把我列为了失信人员,我的茶叶店也关门了。”周庭伟还提到, 谢光华曾打电话要求私了,让他按照5倍赔偿额,给30000元即可,但遭到拒绝,“如果我的茶叶产品质量有问题,那食药监局可以来查,但我的茶叶没问题,我绝不能接受他的‘诈骗’,会一直抗争到底。”
李强和周庭伟均表示,谢光华只是最开始买东西的时候露过面,此后的庭审一次都没有出现过,全部交由律师代办,“我们联系不到他(谢光华),他甚至连提供给法院的住址都是假的。”
封面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到了谢光华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当进一步询问可否提供谢光华的联系方式时,代理律师便直接挂断了电话。
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出台文件 遏制“知假买假”赔偿牟利诉讼
法律界人士表示,无论是“忠县毛妈妈自制粉蒸肉”案件,还是如李强、周庭伟这种对散装产品进行再包装后售卖的案件,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即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这的确是商家们的‘硬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同时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谢光华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其索赔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郭刚律师对法律条款进行了解读。
不过,职业打假人针对个体商户、小微企业的“知假买假”行为,掀起了网络热议。有网友认为,店家明知应该贴标识却没做到,就该受到惩罚;更多网友则认为,小商户仅仅因为没有给合格商品贴上对应标识,就被职业打假人起诉,不仅退货款还要做出10倍赔偿,并不合理。此前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团队“知假买假”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对此,郭刚律师向封面新闻介绍说,司法机关已经注意到这类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正式出台《“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 明确4种“知假买假”行为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具体来说,1、不认可“不是消费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立法初衷”等行为的消费者身份,该类索赔者无权请求惩罚性赔偿。2、职业打假人在购买时未产生错误认识(未被误导消费),系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3、索赔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行为人索赔请求。4、知假买假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大量起诉浪费了司法成本,对其索赔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希望在该文件的指导下,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以惩罚性赔偿来牟利的诉讼可以大量减少。”郭刚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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