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白金酒虚假宣传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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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网】海口市民张先生花费69.7万元,购买了一批15、30年的“茅台白金酒”,事后发现宣传资料中成立于2005年3月的酒厂,自诩有50多年的酿造历史,明显涉及虚假宣传,张先生认为窖藏15、30年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他提出的“退一赔三”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2013年1月2日,张先生向北京丰盈兆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丰盈公司)购买48瓶单价为5380元的十五年1斤装的白金至尊、1坛单价为38888元的30年3斤装的白金窖藏、1坛单价为218888元的30年18斤装的白金窖藏等一批酒水,总价值为69.7万元。
2016年,张先生认为这批白酒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丰盈公司。海口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茅台保健酒业)作为生产厂家,成立于2005年3月,该公司不可能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一审法院判决丰盈公司退还张先生购酒款69.7万元,丰盈公司支付张先生赔偿金209.1万元。
今年4月27日,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亦不符合常理,认定存在欺诈行为。由于张先生购买并非全部都是年份酒,故二审法院只认定白金酒中15、30年份的酒存在欺诈行为,判决经销商丰盈兆业公司退还张先生购酒款51.6万余元,赔偿张先生154.8万余元。
丰盈公司败诉后认为虚假宣传应该是厂家和总经销的责任,于是将茅台白金酒生产厂家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和茅台白金酒的总经销商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延庆区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于2017年12月作出判决。记者在判决书看到,判决结果和海口秀英法院的判决基本一致,即认定茅台白金酒存在欺诈行为被判退一赔三。北京市延庆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茅台保健酒业公司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于今年8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仍是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败诉,茅台白金酒年份酒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一赔三,驳回了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张先生有同样购买经历还有海口市民王先生,他于2013至2014年期间,前后也花了40多万从经销商处购买了不同年份的茅台白金酒。
“有的是15年的年份酒,有的是30年的年份酒,当时购置后用于接待,后来有了收藏的想法,如今,别人笑我买了假货来收藏。”11月25日,在王先生家,他指着收藏的一箱箱酒无奈地说。得知张先生官司胜诉后,王先生告诉记者,海南有多位这样消费者,正准备抱团维权,向经销商以及厂家索赔,有些人已经准备好了投诉材料。他近期也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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