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团原副总高守洪公开受审 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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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网】来自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的消息,11月5日上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守洪受贿案,高守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这是继茅台集团原董事长袁仁国今年公开受审后,第二位已公开开庭审理并认罪的茅台集团高管。
高守洪是于7月2日被茅台集团发文免去了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职务,7月5日,高守洪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涉嫌受贿罪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1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高守洪利用担任茅台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茅台对外投资公司总经理,茅台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茅台高新置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地产项目合作、物资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近年来,关于高守洪在集团工作的相关报道并不多见,此人相当低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高守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分别发表了辩论、辩护意见,高守洪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该法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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