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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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白酒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月2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快递方式送达至公司的《执行裁定书》【(2018)苏0205执1623号之三】。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2016年12月24日、2017年5月12日、2017年5月13日、2018年7月18日、2018年11月1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57)、《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99)、《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6)、《 关于民事调解书等对财务影响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17-37)、《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申请执行人:孟金权
(2)被执行人: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青荡村。
代表人:吴梅林,该厂厂长。
(3)被执行人:吴梅林
(4)第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2、案由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孟金权与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吴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向本公司(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现因本公司(第三人)未按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时限要求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裁定。
三、裁定情况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对第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3,622,884.04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无锡市无锡梅林彩印包装厂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甘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15,205,094.42元(其中:在2017年年末计提预计负债10,125,154.50元,在2018年计提预计负债5,079,939.92元)。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因此,本次《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0205执1623号之三】。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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