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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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8-67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白酒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1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公司的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7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七份一审民事判决书(为第三批诉讼的14名自然人投资者当中的7名)。
有关本案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8月2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0)。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第三批诉讼的14名自然人投资者中的7名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①被告皇台公司赔偿原告:程殿柱、傅江山、顾宏杰、郭昆、梅冯民、梅智忠及孙旭亚损失共计1,967,942.61元;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皇台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7名原告赔偿款共计:1,961,490.61元。
(二)案件受理费合计36,112.00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第三批诉讼案:共有14名投资者诉讼,公司已根据14名投资者的起诉状,在2017年末己对14名投资者计提预计负债3,094,840.68元,该7名自然人投资者的一审判决赔偿款为1,961,490.61元,因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高于一审判决金额,冲回6,452.00元多计提的预计负债,案件受理费36,112.00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为42,564.00元。
公司将提起上诉,并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52号、(2018)甘01民初146号、(2018)甘01民初154号、(2018)甘01民初150号、(2018)甘01民初153号、(2018)甘01民初151号、(2018)甘0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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